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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3394号

汪开杰与朱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开杰,朱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3394号

原告:汪开杰,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朱婧,女,住安徽省广德县。

原告汪开杰诉被告程泽龙、朱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受理后,原告汪开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泽龙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本案依法由

审判员郑承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开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开杰诉称:2015年4月16日,程泽龙因资金周转所需,由朱婧担保,向汪开杰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2%,口头约定2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朱婧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程泽龙因资金周转所需,由朱婧担保,向汪开杰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2%。后其催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汪开杰的陈述及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由朱婧担保,程泽龙向汪开杰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朱婧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故汪开杰要求朱婧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朱婧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汪开杰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被告朱婧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承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 晖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的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