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790号原告唐某甲,女,1981年8月6日出生。被告宋某甲,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甲以原、被告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唐某甲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
审判员 邓晓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彭 龙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