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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423号

魏莲英与庄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莲英,庄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423号

原告:魏莲英。

被告:庄光明。

原告魏莲英诉被告庄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雪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莲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光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1日,被告庄光明向原告魏莲英借款5000元,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魏莲英借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具借人:庄光明2015年6月1日”。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庄光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魏莲英借款本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庄光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雪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莫群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