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654号原告尹作国,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方涛,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茅箭区天津路柏岸酒店。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号。经营者胡新辉。被告胡新辉。
原告尹作国与被告茅箭区天津路柏岸酒店、被告胡新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雪适用小额诉讼进行了审理。原告尹作国于2016年1月5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茅箭区天津路柏岸酒店、被告胡新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尹作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作国撤回对被告茅箭区天津路柏岸酒店、被告胡新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尹作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