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金执异字第00006号异议人:张金林,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彭建明,
被执行人:郭盛,异议人张金林对我院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六金执字第0068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郭盛位于兴美花园0121号房产一套以及其在郭盛之妻张金林名下锦锈华府二期三号楼1-601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提出执行异议,认为郭盛因经营所欠债务与异议人无关,郭盛已支付10万元义务,与房屋价值不对等,郭盛与彭建明合伙经营期间所得未给异议人及家庭生活,法院已在诉讼保全过程中保全价值近百万元货物,不去执行而执行异议人所有的房产,没有相应依据,请求解除对异议人房产的查封。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原审原告)彭建明与被执行人郭盛合伙纠纷案,申请执行人彭建明于2009年6月申请保全,我院于2009年6月17日以(2009)六金民二初字第1062号民事裁定:查封六安市林盛工贸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库存商品,不影响商品销售,应将销售款50万元存入本院账户,彭建明依据已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定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盛没有完全履行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于2014年元月20日申请,愿意以其子郭鑫城名下的皖NG98**奥迪Q7车一辆作为还款保证,如届时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还款,有法院拍卖该车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盛没有按已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履行义务,法院对林盛工贸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库存商品予以查封,注明不影响该商品销售。被执行人郭盛没有完全履行义务,又申请愿意还款,并将不属自己名下的车辆作还款保证,截止2015年10月29日,郭盛仍不履行剩余还款义务,我院以(2013)六金执字第006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郭盛及其夫妻生活存续期间的房屋,并无不妥。异议人张金林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金林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六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 冰
审判员 郭向东
审判员 吴克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