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635号申请执行人黑乃盛。被执行人李婕。被执行人张楠,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黑乃盛与被执行人李婕、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0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阶段性执行完毕(和解内容详见执行和解协议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26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振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辰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