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74年7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汤×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3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汤×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锦新
审 判 员 赵 霞
代理
审判员 李春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