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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4020-1号

童波、李小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童波,李小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4020-1号申请执行人童波,女,汉族,1986年11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李小光,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波与被执行人李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小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童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小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童波与被执行人李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