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坊法执字第323-3号

苏守元与王文锋、谭淑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守元,王文锋,谭淑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323-3号申请执行人苏守元。被执行人王文锋。被执行人谭淑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守元与被执行人王文锋、谭淑涛(2014)坊民初字第1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案情需要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遵照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现就存款暂时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银行部门的存款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文

审判员  周振华

审判员  王晓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吕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