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323-3号申请执行人苏守元。被执行人王文锋。被执行人谭淑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守元与被执行人王文锋、谭淑涛(2014)坊民初字第1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案情需要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遵照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现就存款暂时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银行部门的存款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文
审判员 周振华
审判员 王晓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吕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