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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财保1号

龙口市诸由观镇东河阳村民委员会与龙口市装潢广告中心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龙口市诸由观镇东河阳村民委员会,龙口市装潢广告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财保1号

申请人:龙口市诸由观镇东河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祖松,任主任。

被

申请人:龙口市装潢广告中心,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孙妍,任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申请人龙口市诸由观镇东河阳村民委员会龙集用(2010)第XXX、龙集用(2010)第XXX号土地两处。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丽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吕怡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