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3467号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28楼。负责人XXX,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伟荣,男,汉族,1963年8月24日出生,住宜兴市。被执行人丁丽娟,女,汉族,1962年4月12日出生,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张谦成,男,汉族,1986年5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被执行人荣诚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大南组鹅洲南路40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荣,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浪花喷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农镇亭枫公路3311号7号楼339室。法定代表人张伟荣,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市荣诚软件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大南组鹅洲南路40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荣,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荣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大南组鹅洲南路40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荣,总经理。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张伟荣、丁丽娟、张谦成、荣诚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浪花喷泉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荣诚软件开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荣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秦红商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丁丽娟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18号X室房屋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丁丽娟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18号X室房屋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唐修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见习
书记员 李欣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