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姚振钧,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志福,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丛东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