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886号
原告: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
被告:张文连,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天长市,
被告:张义华,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连、张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