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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00886号

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连、张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连,张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886号

原告: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

被告:张文连,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天长市,

被告:张义华,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连、张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