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1号原告俞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0日,景泰县。被告苏某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5月13日生,住景泰县。被告施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10月3日,住景泰县。被告施某甲,男,汉族,生于1994年5月9日,住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施某某、施某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继承人施某某的个人到期债权5000元予以保全,并以其本人所有的“奇瑞”牌小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继承人施某某个人的到期债权5000元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二、将原告俞某某所有的“奇瑞”牌小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尚天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明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