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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339号

薛进仁与周淑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薛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39号原告薛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0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1738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1038元,被告周某某负担700元。

审判长  康永鑫

审判员  周 亚

审判员  李亚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