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39号原告薛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0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1738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1038元,被告周某某负担700元。
审判长 康永鑫
审判员 周 亚
审判员 李亚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