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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777号

申请执行人杨纯连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建宝冶炼有限公司、孙宝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纯连,永州市建宝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孙宝存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杨纯连,男,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建宝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孙宝存,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纯连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建宝冶炼有限公司、孙宝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永州市建宝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孙宝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纯连案款20.64万元及利息,尚有20.64万元及利息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州市建宝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孙宝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被查封的厂房、公司股份的价值已远远超过本案的执行标的额,故不宜变现。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零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文林

审判员  宋喜华

审判员  蔡晓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