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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行初字第148号

包权弟与瑞安安阳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权弟,瑞安安阳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初字第148号原告包权弟。被告瑞安安阳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林永杰。出庭负责人朱小波。委托代理人余心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权弟诉被告瑞安安阳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包权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权弟负担。

审 判 长  林 波

人民陪审员  潘光荣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