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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20687、20697、20699-20701号

柯格要、深圳亚太文化艺术品股权基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柯格要;深圳亚太文化艺术品股权基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执20687、20697、20699-20701号 申请执行人丰聪等5人(详见附表)。 被执行人深圳亚太文化艺术品股权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天健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艳。 申请执行人丰聪等5人与被执行人深圳亚太文化艺术品股权基金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五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6]5928、5931-5933、594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差额共计47709元(具体金额详见附表)。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其他未清偿的债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工商、车管、证券、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秀松 执行员  徐海玉 执行员  邢 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林 芳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号码执行依据(裁决案号)执行依据内容执行标的(单位:元)执行费(单位:元) 1(2016)粤0304执20687号丰聪xxx深劳人仲案[2016]5928号裁决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8000元18000170 2(2016)粤0304执20697号袁桂林xxx深劳人仲案[2016]5944号裁决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0494元1049457.41 3(2016)粤0304执20699号柯格要xxx深劳人仲案[2016]5931号裁决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7441元744150 4(2016)粤0304执20700号殷大林xxx深劳人仲案[2016]5932号裁决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7800元780050 5(2016)粤0304执20701号胡卫华xxx深劳人仲案[2016]5933号裁决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3974元39745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