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1137-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立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被执行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立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违约金、器材赔偿费用及诉讼费合计4002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2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李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郭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