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代民初字第609号原告姚某1,男,1961年10月15日生,汉族,代县人。被告姚某2,男,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代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1与被告姚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1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2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1负担1770元。
审判长 郎眉存
审判员 韩建慧
审判员 李海龙
二O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田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