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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民初字第609号

姚某1与姚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20-06-01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某1;姚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代民初字第609号原告姚某1,男,1961年10月15日生,汉族,代县人。被告姚某2,男,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代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1与被告姚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1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2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1负担1770元。

审判长 郎眉存

审判员 韩建慧

审判员 李海龙 

二O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田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