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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747-2号

谢楠、柴大伟与肖军、曲卫红执行证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747-2号申请执行人谢楠、柴大伟被执行人肖军、曲卫红申请人谢楠、柴大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长国安证经字第1846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肖军、曲卫红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吉长国安证经字第184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