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261号
原告:徐作黄,男,1977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郭道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邸允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南海客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人:邸允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保田,该公司行政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作黄诉被告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淮南海客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作黄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作黄自愿撤回对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作黄撤回对被告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常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