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3618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马春,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01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刘玉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薛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