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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695-1号

翟正锋与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叶南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正锋,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叶南法,叶关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695-1号申请执行人翟正锋。被执行人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南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南法。被执行人叶关玉,系叶南法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叶南法、叶关玉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建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余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