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695-1号申请执行人翟正锋。被执行人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南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南法。被执行人叶关玉,系叶南法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市庆宏林产品有限公司、叶南法、叶关玉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建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余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