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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边执字第110号

执行人张某甲、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甲,徐某某,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边执字第11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2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2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峨边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做工作,被执行人张某乙现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峨边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