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1712号申请执行人于京林。被执行人杨兆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乳冯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兆胜之妻于淑珍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宋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