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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执字第1712号

于京林与杨兆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京林,杨兆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1712号申请执行人于京林。被执行人杨兆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乳冯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兆胜之妻于淑珍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宋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