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3092号
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未来之光7栋1309室。
法定代表人:slighton,ericmcle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锋,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小桥,男,汉族,1966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湖北侨源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武汉高科表面处理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郭永潘。
被告:郭永潘,男,汉族,1991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袁顺娣,女,汉族,1966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王运才,男,汉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男,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系被告王运才之子。
被告:王诗芳,女,汉族,1956年11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男,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安福寺镇玛瑙河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4205051982********,系被告王诗芳之子。
第三人:鄂州众启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葛店开发区北二号路与六号路交汇处2#楼(武汉高科表面处理工业园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郑立新。
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小桥、被告湖北侨源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被告郭永潘、被告袁顺娣、被告王运才、被告王诗芳、第三人鄂州众启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湖北侨源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被告郭永潘、被告袁顺娣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静寂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谭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