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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字第2359号

杨国明与张金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国明,张金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359号

申请执行人:杨国明

被执行人:张金栋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张金栋银行存款19100元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账户。

二、冻结被执行人张金栋银行存款140000元,期限12个月,自2016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4日。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