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财保1号申请人秦宪友。被申请人鲍新全。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金额2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于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