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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财保1号

秦宪友与鲍新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宪友,鲍新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财保1号申请人秦宪友。被申请人鲍新全。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金额2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于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