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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保字第215号

贵州东比惠商贸有限公司诉贵州津民超市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东比惠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津民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215号申请人贵州东比惠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金阳新区中央商务区9号地块群升世纪广场A6栋3层16号。法定代表人林洪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前康,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刚,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贵州津民超市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富源巷96号1号物流园一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李忠津。

申请人贵州东比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津民超市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8416元的财产。担保人林洪德自愿为该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东比惠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林洪德的价值人民币18416元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津民超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41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翟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董利第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