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269号原告陈怡如,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西坪镇厂上村毕山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7501182248。委托代理人陈益刚,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福林,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户籍住址岳池县普安乡字库村5组,现住遵义县西坪镇厂上村毕山组。身份证号码:512923197210136713。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怡如诉被告唐福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怡如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怡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怡如负担。
审判员 刘正艳二0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开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