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252号
原告:贾X,男,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被告:张X,女,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诉被告张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屈志忠
审 判 员 栗 群
人民陪审员 王常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