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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1252号

原告贾洪波诉被告张秀芬同居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贾X,张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252号

原告:贾X,男,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被告:张X,女,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诉被告张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屈志忠

审 判 员  栗 群

人民陪审员  王常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