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634号本院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对上诉人徐智鑫与被上诉人龚丽碧、黄元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莆民终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5页第13行中的“翁国强”更正为“龚丽碧”。
审 判 长 陈寿统
审 判 员 王晋平
代理
审判员 林嘉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毅青 来源:百度“”
徐智鑫、黄元福与龚丽碧补正笔误裁定书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634号本院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对上诉人徐智鑫与被上诉人龚丽碧、黄元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莆民终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5页第13行中的“翁国强”更正为“龚丽碧”。
审 判 长 陈寿统
审 判 员 王晋平
代理
审判员 林嘉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毅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