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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221号

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明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明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221号

申请执行人: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游保金,任理事长职务。

被执行人:陈明钦,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明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明钦履行部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军奎

审判员 : 安 磊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 关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