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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679号

申请执行人杨惠林与被执行人杨胜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惠林,杨胜华,蒋玲霞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杨惠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德宏,男,汉族。被执行人杨胜华,男,汉族。被执行人蒋玲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惠林与被执行人杨胜华、蒋玲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杨胜华、蒋玲霞应支付申请人杨惠林案款15.289249万元,承担执行费2193.39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15.289249万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蒋玲霞名下的车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户籍,但该车辆下落不明,一时无法扣押,同时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胜华、蒋玲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文林

审判员  宋喜华

审判员  蔡晓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杉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