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1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子亮。委托代理人孙继业,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金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宫东街1999号。法定代表人庄玉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鹏军,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毛子亮因与被上诉人潍坊金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毛子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子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子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78元,减半收取3439元,由上诉人毛子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 义
代理
审判员 石建军
代理
审判员 李丹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瑞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