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特4号
申请人:何维忠。
申请人:金杭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何维忠、金杭海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傅多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维忠、金杭海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12月31日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金杭海赔偿何维忠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8万元,其余双方互不追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当场付清。
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共同向义乌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傅多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朱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