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3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玲,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朱金锌,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刘红,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张玉玲与被执行人朱金锌、刘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金锌、刘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明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金锌、刘红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暂计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文龙
审 判 员 王泽明
代理
审判员 郑世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林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