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金终字第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延秋。委托代理人孙守森。系陈延秋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晓。委托代理人魏同奎,平度知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孙守森。原审被告孙延敏。委托代理人秦志军。原审被告孙立春。
上诉人刘文晓因与被上诉人陈延秋,原审被告孙守森、孙延敏、孙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延秋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陈延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延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上诉人陈延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松云
审 判 员 陈晓静
代理
审判员 张馨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耀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