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郯诉前保字第6号
申请人:张帅,男,汉族,1991年01月生,郯城县人。
被
申请人:官庆彬,男,汉族,1978年07月生,临沂市罗庄人。
申请人张帅与被申请人官庆彬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已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官庆彬驾驶的鲁Q133**(挂车号鲁QQZ**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官庆彬驾驶的鲁Q133**(挂车号鲁QQZ**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佟晓赋
审判员 刘国政
审判员 颜廷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