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977-1号申请执行人朱中良。申请执行人朱云洁。申请执行人肖关荣。申请执行人张其宝。申请执行人朱云冲。被执行人姜宾华。被执行人亳州市合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朱中良、朱云洁、肖关荣、张其宝、朱云冲与姜宾华、亳州市合瑞物流有限公司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姜宾华、亳州市合瑞物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姜宾华的事故车辆已转让,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亳州市合瑞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大型汽车十一辆,但该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801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朱中良、朱云洁、肖关荣、张其宝、朱云冲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27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麒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项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