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3692号原告吴顺花与被告浙江中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2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顺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280000元、利息151200元(按调解书规定计算)、受理费3835.5元、执行费636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封的财产一时无法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369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卸良
审 判 员 林 军
代理
审判员 陈孝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童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