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5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63号。负责人张勇,行长。被告孟兆鹏,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西洞门村**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诉孟兆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免于收取(原告已预缴133元,退还133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晓玲
审判员 赵玉京
审判员 吕莉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肖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