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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1751号

雷木秀与钟丽英、钟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木秀,钟丽英,钟桂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雷木秀,女,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钟丽英,女,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钟桂英,女,1985年4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木秀与被执行人钟丽英、钟桂英(2015)汀民初字第90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7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廖洪火

审 判 员 刘睿智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陈海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