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4218号
原告:李靖,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赛宗林,男,199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1年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靖与被告赛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靖负担。
审判员 张海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杜 颖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