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黎刑初字23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某来,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7日被黎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公诉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来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本案,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敬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某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和2015年3月份,被告人戚某来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德凤镇街道办事处地西村德生寨的“后头冲头”坡自留山的林木进行砍伐,后将砍伐得林木出售给木材加工厂。经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委托黎平县林业局工程师进行鉴定:被告人戚某来无证滥伐杉木活立木蓄积29.4954立方米,折合杉原木材积l9.4965立方米,采伐方式为皆伐,造成经济损失12633.10元。案发后,被告人戚某来已上缴滥伐林木赃款人民币1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戚某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物证:随案移送的采伐工具油锯一把。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诉讼程序证据;(2)被告人戚某来的户籍证明;(3)被告人戚某来到案说明;(4)威志来林权证复印件;(5)调取威志来出售林木检尺单及扣押采伐工具油锯一把;(6)地西村民委证明及残疾人证;(7)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收据。3、证人戚某斌、龚某庆、易某佳、向某贵的证言。4、被告人戚某来的供述与辩解笔录:对其无证滥伐林木的事实供认不讳。5、黎平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意见:被告人戚某来在德凤镇街道办事处地西利德生寨“后头冲头”坡采伐林木总面积2.8亩,采伐杉木活立木蓄积,29.4954立方米,折合杉原木材积l9.4965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2633.1元。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位于黎平县德凤镇街道办事处地西村德生寨“后头冲头”坡,附有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来违反我国《森林法》的规定,无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戚某来到案后自愿认罪,且上缴滥伐林木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黎平县司法局对其犯罪行为进行社会风险调查评估,建议法院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戚某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滥伐林木的赃款人民币110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油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远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臣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