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1069-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廷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法定代表人钟丽,总经理。被执行人蒋白云,女,壮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3)江民一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南宁市青秀区鲤湾路5号2栋3单元406号房(邕房权证字第××号)为被执行人蒋白云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蒋白云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鲤湾路5号2栋3单元406号房(邕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灵艳
审判员 吴定坚
审判员 黄文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梁圣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