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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182-1号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182-1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4元,实际应收取受理费1112元,保全费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