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585号

杨仲海与杨仲好、陈玉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仲海,杨仲好,陈玉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585号

原告:杨仲海。

委托代理人:徐良所、李海燕。

被告:杨仲好。

被告:陈玉碧。

原告杨仲海为与被告杨仲好、陈玉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杨仲好、陈玉碧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仲海的委托代理人徐良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仲好、陈玉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仲海起诉称:2011年8月6日,被告杨仲好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杨仲海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整,并由被告杨仲好亲笔出具借款合同一张为证,原告履行借款交付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各被告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偿还其借款。另查,杨仲好和陈玉碧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杨仲好、陈玉碧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杨仲海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人口信息,用以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婚姻登记信息,用以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4、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用以证明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及交付的事实;5、银行存款信息,用以证明转账凭证中尾号为6090的账号属被告杨仲好所有的事实。被告杨仲好、陈玉碧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二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1年8月6日,被告杨仲好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确认,原告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100万元交付给被告杨仲好。但双方未就借款期限、利息支付进行约定。二被告至今未偿付该笔借款。另查明,被告杨仲好和陈玉碧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6年12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4年4月28日办理离婚登记,于2015年1月7日办理复婚登记。

本院认为:被告杨仲好向原告杨仲海借款100万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涉案债务虽以被告杨仲好个人名义所欠,但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玉碧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杨仲好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被告杨仲好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杨仲好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杨仲海知道该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被告杨仲好至今未偿付所欠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杨仲好、陈玉碧共同偿还借款1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杨仲好、陈玉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杨仲海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杨仲好、陈玉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新新

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

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杨斌斌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