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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第1420号

赵宁宁申请执行谢俊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宁宁,谢俊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1420号申请执行人赵宁宁,女,1984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俊报,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宁宁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朴

审判员 乔 刚

审判员 丁继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宝龙 百度搜索“”